濟南刑辯律師:扒竊者致公安人員重傷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時間:2014-06-15 22:18:26 來源: 作者:
【案情】
某日,山東省鄒平市公安局特警隊員宋某、高某、郎某跟隨“魯N2A651”公交車執(zhí)行反扒任務。車輛在行駛途中,三名特警發(fā)現(xiàn)孔某和羅某某正在扒竊他人財物。當車行駛至某小區(qū)附近,孔某和羅某某正準備下車時,三名特警隊員在亮明自己身份后立即對他們實施抓捕,此刻孔某便從身上掏出彈簧刀進行抗拒,并將特警隊員宋某和高某刺傷。經法醫(yī)鑒定,宋某的傷情為重傷乙級,高某的傷情為輕傷乙級。
【分歧】
被告人孔某構成何罪?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孔某明知公安特警正在執(zhí)行公務,其不但不予配合,反而采取暴力手段用彈簧刀對特警行刺并造成他們受傷后果,侵犯了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符合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
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孔某為逃避抓捕,故意用彈簧刀行刺特警,造成宋某重傷乙級、高某輕傷乙級之后果,其主觀惡意深。本案妨害公務罪與故意傷害罪發(fā)生牽連,故應按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論處。
第三種意見認為,構成搶劫罪。孔某扒竊后抗拒公安特警抓捕并用刀捅傷特警,構成轉化型搶劫犯罪,應依搶劫罪定罪量刑。
【評析】
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曲律師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是: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 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即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在刑法理論上稱之為轉化型搶劫罪。轉化型搶劫罪構成要件有三:一是行為人必須先有盜竊、詐騙或搶奪行為,這是向搶劫罪轉化的前提條件,但在司法實踐中并不要求盜竊、詐騙或搶奪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定罪標準;二是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向搶劫罪轉化的客觀條件;三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結合本案分析,特警隊員宋某等在公交車上已經發(fā)現(xiàn)孔某和羅某某有扒竊他人財物行為,當特警隊員在亮明自己身份后正要對他們實施抓捕時,遭到了孔某用彈簧刀進行暴力抵抗,并造成特警隊員宋某重傷乙級、高某輕傷乙級之后果,孔某使用暴力的目的就是為了抗拒抓捕??梢?,孔某的行為符合轉化型搶劫犯罪構成要件,故以搶劫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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