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騙取賠償金如何定性
時間:2012-03-13 21:24:55 來源: 作者: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騙取賠償金如何定性? 【案情】 2009年11月至2010年8月期間,張某憑借其豐富的駕駛經驗和對交通法規(guī)的熟識,多次駕車在當?shù)氐囊恍┙煌ㄒ郎希们胺酵獾貋淼能囕v變道之際,采用不減速或加速行駛的方法,故意碰擦前方車輛,制造交通事故,并隱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欺騙對方駕駛員和公安交警部門,利用有關道路交通法則規(guī)定的路權原則在事故處理中獲得賠償,從而騙取對方駕駛員支付的車輛修理費,前后共詐騙金額26000元。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從而獲取賠償金,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享有的路權優(yōu)先原則故意碰擦被害人變道車輛,造成系被害人的過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的假象,并以此相要挾,致使被害人迫于無奈交付了賠款。故張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錢款,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動機是從獲取的賠款中牟取差額??陀^上,其在交通要道上實施了用自己車輛碰擦不特定變道車輛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及公共安全。這種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損失。因此,張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張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卻對被害人和公安交警部門隱瞞該事故是其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公安交警部門將該事故按過失造成的交通事故,并按照有關的處理交通事故的法規(guī)進行調處,被害人因此支付給張某車輛修理費。張某采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的錢款,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詐騙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過威脅或者要挾方法,造成公私財物的所有者或者持有者心理上的恐懼、精神上的強制,從而迫使其交付財物,是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特征,也是把握和認定敲詐勒索罪的關鍵所在。從本案來看,一是被害人對交通事故系張某故意所為這一事實并不知情,不存在威脅或者要挾被害人的前提。張某制造交通事故進行索要賠款,只是為進一步采取威脅、要挾行為提供一個可能的借口,其本身并不直接意味著就是威脅、要挾行為。事實上,被害人對交通事故系張某刻意所為一事一直不知情,張某根本就無需采取進一步的威脅、要挾行為,而且客觀上也沒有實施威脅、要挾行為。二是被害人也不屬于出于精神上的強制,被迫交付賠款。被害人是基于對交通事故原因的誤解,錯誤地認為張某車輛損害系因自己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過失造成的,也就是說,在被害人看來,行為的過錯在自已,因此賠償張某的車輛損失是理所應當?shù)摹?span lang="EN-US">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由此可見,屬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所調整的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是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本案張某駕駛車輛趁前方車輛變道時,采用不減速或加速行駛的方法故意碰擦前方車輛,制造交通事故,其主觀上并非出于過失。因此,這樣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原本就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但由于張某隱瞞了交通事故的真實原因及制造交通事故的真正目的,致使被害人及負責事故處理的交警部門均誤認為,事故系被害人的過失行為所致,并據(jù)此作出由被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調處決定。因此,張某不僅有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shù)墓室?span lang="EN-US">,而且還有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shù)男袨?。被告人欺騙了被害人,也欺騙了公安交警部門,致使公安交警部門對故意制造的事故按過失造成的交通事故對待,并按交通事故處理的正常程序進行調解。被害人在公安交警部門主持下,接受了調解并支付了賠款,而張某卻因此騙取了對方財產。根據(jù)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張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應認定為詐騙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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