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搶走另一方店中的財物是否構成搶劫罪
【案情】
2011年3月,高某因賭博輸了錢,遂到妻子店中強行拿走店內(nèi)價值800元的一套西服和現(xiàn)金2500元,還將阻攔的李姓店員打傷。
【分歧】
高某行為可否構成搶劫罪?
第一種意見認為,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高某劫取的財產(chǎn)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且為個人使用,不構成犯罪。
【評析】
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一、高某主觀上帶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客觀上采取了暴力手段,實施了搶劫行為等,表面上看,高某行為確實符合搶劫罪一般特征,但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財產(chǎn)具有特殊性,高某所劫取的店中財產(chǎn)在未約定分別財產(chǎn)制的情況下仍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為雙方共同管理和使用,在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情況下,一般不宜認定為犯罪。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其中規(guī)定:“為個人使用,以暴力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chǎn),一般不以搶劫罪論處。”本案高某行為符合上述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情形,不宜以搶劫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