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車求職”是勞動合同還是承攬合同
時間:2013-02-21 16:48:56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作者:葉國平
“帶車求職”是勞動合同還是承攬合同 【案情】 李某個人購買車輛后到甲公司求職,雙方約定:李某用自己的車輛,并且自己擔任司機,為甲公司提供租車服務。后雙方因報酬問題發(fā)生爭議。 【分歧】 關(guān)于本案中李某此種“帶車求職”的法律關(guān)系的性質(zhì),存在著一定分歧,有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適用勞動合同處理此類爭議。李某為勞動者,租車單位(甲公司)為用工方。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適用承攬合同處理此類爭議。李某和甲公司應視為承攬人和定作人的關(guān)系。 第三種意見認為此種情形為一種為典型合同,或稱為復合合同,是以租車為主并提供一定勞務的合同。 【評析】 筆者贊成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李某“帶車求職”,并未與甲公司形成勞動關(guān)系。勞動合同除了雙方主體外,其必備條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nèi)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本案中,雙方以租賃車輛提供勞務為協(xié)議主要目的的意思表示明確。但是除此之外,公司工資名冊中無李某姓名,甲公司系在公司工資體系外另行付給李某租車費、修車費等,公司亦不對李某進行勞動考核??梢?,雙方并不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行政隸屬性的勞動合同關(guān)系。 2、李某“帶車求職”,并未與甲公司形成承攬關(guān)系。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主要的特征就是承攬人必須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并對該工作成果負擔瑕疵擔保的義務。本案中,李某主要是提供車輛,完成一定的出車任務,而并不需要提供某種指定的工作成果,故認為李某和甲公司應視為承攬人和定作人的關(guān)系也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故筆者認為,此種情形是一種非典型合同,即屬《合同法》里未明確規(guī)定的合同類型,這是經(jīng)濟日新月異下的一種新興合同法律關(guān)系,我們亦可以將其稱作為復合合同,即是以租賃車輛為主并提供一定勞務的合同,其相關(guān)權(quán)利義務可以參考租賃合同和一般勞務合同的規(guī)定,采用公平原則的處理理念去維護雙方的合法權(quán)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