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案外人的財產能否進行保全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8]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案外人的財產能否進行保全問題的批復》已于 1998 年 4 月 2 日由最 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970 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1998 年 5 月 26 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對案外人的財產能否進行訴訟財產保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法院法發(fā)〔一九九四〕二十九號《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與最高法院法發(fā)〔一九九二〕二十二號《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精神是一致的,均應嚴格執(zhí)行。 對于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該案外人對其到期債務沒有異議并要求償付的,由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但是,法院不應對其財產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