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復
時間:2012-06-24 23:56:35 來源: 作者:
關于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復》已于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0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金融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出具不實的驗資報告或者虛假的資金證明,公司資不抵債的,該驗資單位應當對公司債務在驗資報告不實部分或者虛假資金證明金額以內(nèi),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驗資單位對一個或多個債權人在驗資不實部分之內(nèi)承擔的責任累計已經(jīng)達到其應當承擔責任部分限額的,對于公司其他債權人則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多個債權人同時要求受償?shù)?,驗資單位應當在其出具的被驗資單位不實的注冊資金、證明金額內(nèi),就其應當承擔責任的部分按比例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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