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
時間:2014-05-10 15:14:57 來源: 作者:
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4〕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6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3月25日 為正確審理商標案件,根據(jù)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和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就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四條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害商標權(quán)行為過程中,當事人就相關商標提起商標權(quán)權(quán)屬或者侵害商標專用權(quán)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 對于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注冊及續(xù)展申請,商標局于決定施行后作出對該商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續(xù)展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對于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于決定施行后作出對該異議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六條 對于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當事人就尚未核準注冊的商標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后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對于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標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后作出核準注冊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準注冊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訴權(quán)和主體資格問題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七條 對于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已經(jīng)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前受理、在決定施行后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審查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八條 對于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相關商標案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后作出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認定該決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標法有關審查時限規(guī)定時,應當從修改決定施行之日起計算該審查時限。 第九條 除本解釋另行規(guī)定外,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民事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fā)生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規(guī)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fā)生,持續(xù)到該決定施行后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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