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五)
時間:2012-07-15 23:19:33 來源: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五)
法釋〔2011〕10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現(xiàn)對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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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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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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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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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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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食品罪
(取消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biāo)準(zhǔn)的食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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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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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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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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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fā)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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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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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偽造的發(fā)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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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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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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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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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勞動罪
(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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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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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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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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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huán)境罪
(取消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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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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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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