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時間:2012-06-25 21:44:40 來源: 作者:
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7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經一請字第38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guī)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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