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一審原告敗訴
時間:2012-02-25 21:37:57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徐建國 王燕 竺軍偉
![]() 楊可威 繪
黃燈已亮還闖線,被罰150元,他狀告交警“處罰無法律依據(jù)” 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 嘉興海鹽法院一審判原告敗訴 嘉興海鹽司機舒先生就闖了一次黃燈,結(jié)果也吃了一張罰單。 但舒先生以“處罰無法律依據(jù)”為理由,把交警部門告上了法庭。這一案子,成為全國第一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 日前,此案一審宣判,海鹽法院判原告敗訴。舒先生不服,已向嘉興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將在2月29日進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黃燈亮時禁止通行”這一條 事情發(fā)生在去年7月。 舒先生當時駕車行駛在海鹽縣勤儉路上,在經(jīng)過秦山路路口時,眼看就要到停止線了,黃燈卻亮了起來。舒先生的解釋是,他一時來不及剎車,就闖了黃燈:“當時的綠燈閃了3下變黃,我如果急剎車很危險。” 這次“闖黃燈”被監(jiān)控拍了下來。幾天后,舒先生收到海鹽交警部門的罰單:理由是“不按交通信號燈規(guī)定通行”,罰款150元。 較真的舒先生發(fā)現(xiàn),《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第38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zhuǎn)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因此,他的理解是:“《實施條例》沒硬性規(guī)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能通行。因此按照‘法律不禁止公民就可為’的原則,‘闖黃燈’不屬于違法行為,交警部門也不能罰款。” 于是舒先生向海鹽縣公安部門提請了行政復議,但海鹽縣公安部門復議后維持原處罰決定。隨后,舒先生便以處罰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無法律依據(jù)為由,在2011年9月份,將海鹽縣交警部門告上了海鹽法院。 一審司機敗訴,二審月底進行 今年1月17日,該案在海鹽法院正式開庭。 控辯雙方在庭上激烈爭論,最后,海鹽法院一審判決舒先生敗訴。 敗訴的舒先生不服,向嘉興中級法院提請上訴,嘉興中院將于2月29日開庭審理此案。 就在這幾天,有網(wǎng)友把這一案件的審判結(jié)果發(fā)到了當?shù)卣搲?,引起網(wǎng)友們的關(guān)注。 昨天,記者就此采訪海鹽法院和本案原告,但對方均以二審尚未開庭,不便發(fā)表觀點為由,沒有向記者透露一審的判決原因和相關(guān)細節(jié)。 不過,舒先生表示,即便二審敗訴,他也打算把自己的案例寫成調(diào)研報告,上交給有關(guān)部門。 海鹽縣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姚鳳良接受了記者采訪,他以舒先生的案件為例,向記者詳細解釋了“黃燈亮時”的正確理解:“我們認為黃燈是一種過渡,目的是為了把兩條交叉道路的公共區(qū)域清空。車輛到了路口,沒越線前就看到黃燈,理應主動減速停車。不然,黃燈亮的整個過程中,如果車輛依然通行,那么其他方向的指示燈變綠,路口就會發(fā)生堵塞,很容易發(fā)生交通事故。” 姚鳳良說,如果黃燈亮起,不管有沒有越過停止線的車輛都還可以繼續(xù)通行,那么和綠燈又有什么區(qū)別,“法律條文制定時要求簡明扼要。比如交通法還規(guī)定車輛行駛時要靠右行駛,但也沒強調(diào)不能靠左行駛,如果有司機非要理解成靠左行不違法,那就變成鉆牛角尖了。” 本報將繼續(xù)關(guān)注此事。(通訊員 王燕 本報駐嘉興記者 竺軍偉) 省交管局:綠燈時車不動,也屬違法 記者昨天也和浙江省公安廳交管局相關(guān)負責人聊了聊這起“闖黃燈”的案子。 這位負責人也說,根據(jù)交通法規(guī)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cè)藨鶕?jù)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紅燈是“禁止”通行,黃燈是“限制”通行。“限制”是什么意思呢?就是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反之則不行。若在黃燈亮后越過停止線,這是不允許的,等同于闖紅燈,“這些知識,在駕駛員考取駕照時就應該掌握的”。 省交管局負責人表示,他們鼓勵機動車駕駛?cè)送ㄟ^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困惑,這樣可以讓他們更加深刻地了解交通法規(guī)。“如果理解有誤差、有誤解,這在行駛過程中是非常危險的事。” 而且,這位負責人還進一步解釋說,進行具體處罰時,這都叫做“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其實意味著,紅燈和黃燈,在不讓你走的情況下你走了,以及在綠燈的情況下,要求你走你卻不走,這都是違法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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